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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病理生理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12-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应当包含具体分析和理由。 鉴定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署姓名、专业和职称。 第六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应当包含具体分析和理由。

鉴定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署姓名、专业和职称。

第六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诊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失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当事人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医疗纠纷激化,引发重大案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干预协商、调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理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专门接待场所的;

(八)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九)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十)未按规定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重大医疗纠纷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遗体的。

按本条例规定及时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并采取措施减轻相关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将负面清单内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违规临床应用负面清单内医疗技术的医务人员,可以吊销其相应的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病理生理杂志》 网址: http://www.zgblslzzqks.cn/zonghexinwen/2022/1207/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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