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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病理生理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12-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国家实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和手术分级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负面清单内限制性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临床应用。 具

国家实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和手术分级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负面清单内限制性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临床应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患沟通机制,设立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和专门的受理场所,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等,方便患者投诉和咨询。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五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当开列复印或者复制清单,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家属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等向患者说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相关损害。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因涉医违法犯罪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的;

(四)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二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说明诊治经过,解答疑惑,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调解等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自病历封存之日满2年,患者未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权利的,医疗机构可以启封。

第二十三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文章来源:《中国病理生理杂志》 网址: http://www.zgblslzzqks.cn/zonghexinwen/2022/1207/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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