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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级医疗事故损害:造成患者残疾的; 三级医疗事故损害:造成患者一过性损害的。 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判定
二级医疗事故损害:造成患者残疾的;
三级医疗事故损害:造成患者一过性损害的。
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具体残疾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五十五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医)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还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选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五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三)曾参与过同一医疗纠纷调解专家咨询或者医疗损害鉴定的。
第五十八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收集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六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
(七)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
文章来源:《中国病理生理杂志》 网址: http://www.zgblslzzqks.cn/zonghexinwen/2022/1207/8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