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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启动医疗损害鉴定或者专家咨询程序: (一)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损害责任存在争议,医疗纠纷
第三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启动医疗损害鉴定或者专家咨询程序:
(一)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损害责任存在争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的;
(二)赔付金额超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赔付限额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设置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时必须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十九条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进行专业咨询。咨询专家应当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并在咨询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专家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
专家咨询意见书是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委托鉴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预先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收取鉴定费,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四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确定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予以计算。
第四十四条达成调解协议后,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五条医疗纠纷经医患协商或者医疗纠纷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自签署协议之日起7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附具协议书。相关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四十六条医疗纠纷经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相关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四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等保险。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列席医患协商、医疗纠纷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
第四十九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据实赔付。
医疗机构应当为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定价、承保、理赔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资料。
第四章医疗事故监督与技术鉴定
第五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疑似医疗事故的,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学会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损害:造成患者死亡的;
文章来源:《中国病理生理杂志》 网址: http://www.zgblslzzqks.cn/zonghexinwen/2022/1207/8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