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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病理生理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12-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自封存之日起满2年,患者未主张医疗损害责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自封存之日起满2年,患者未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权利的,医疗机构可以销毁封存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的规定和程序,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第二十五条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医疗机构没有太平间的,遗体应当立即移放指定场所,并在2小时内移送殡仪馆。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处理的遗体,经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机构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迅速制止过激行为,开展教育疏导,控制现场秩序;

(二)及时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

第二十九条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患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

医患双方可以就未造成医疗损害的或者索赔数额较小的医疗纠纷进行协商,具体数额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三十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在专门接待场所与患方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参与人数较多的,可推举代表进行协商。

第三十一条医患协商一致且确定赔付内容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以及人口数量较多或者医疗服务量大的县,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调解员。

第三十三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选派调解员主动开展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调解应当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专门接待场所进行。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五条医疗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或者作出判决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第三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员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与调解有关的内容。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医疗纠纷调解情况和建议。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查询、收集医疗纠纷调解案卷资料,但不得对外公开。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文章来源:《中国病理生理杂志》 网址: http://www.zgblslzzqks.cn/zonghexinwen/2022/1207/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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